花35万加盟“知名”奶茶店 不仅没赚钱还一直亏损…
更新时间:2020-12-05 16:25:16编辑:清风阅读量:930
街头的奶茶店开了一家又一家,不少门店还排起了长队,这样红火的生意让杭州小伙秦凯(化名)羡慕不已,为此,秦凯特意四处打探了一番,最终选择加盟一家口碑不错的“知名”奶茶店。
开店半年,一直亏损 加盟费不能退
89年出生的秦凯上学时就爱喝奶茶。大学毕业后,看着市面上的各类奶茶店经常排长队,秦凯也琢磨着开一家。2018年3月,他加盟了某奶茶品牌并支付了加盟费及保证金共计35万元,准备大干一场。
可情况并不乐观,2018年5月开业后,虽苦心经营,但奶茶店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。6个月后,秦凯支撑不下去了,只好将店关了。
关店后,不甘心的秦凯一纸诉状将奶茶公司告上法院,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《特许经营合同》,并由奶茶公司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。
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《特许经营合同》签订后,双方已按约履行合同相关权利义务,秦凯接受奶茶公司提供的服务后,已实际使用奶茶公司的相关经营资源,奶茶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。故秦凯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加盟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驳回了秦凯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的诉讼请求,仅支持退还保证金。
签了合同,没开店也没接受服务 加盟费可以退一部分
上海的王女士也有开奶茶店的想法。
2018年4月,王女士跟某奶茶品牌签订了《特许经营合同》,有效期一年,支付了35万元的加盟费和3万元保证金。然而,交纳加盟费后,忙碌的她一直没有去领开店所需的资料包,也没接受品牌方提供的经营管理培训。同年6月,王女士告知品牌方自己打算在下半年开店,等店铺看好后会再联系品牌方。
时间又过去四个月,王女士突然向奶茶公司提出解约,要求其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。因协商不成,王女士将奶茶公司起诉到下城法院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王女士在签订合同后,未能积极履行合同义务,怠于参加培训、开店经营等,并在合同签订半年之后才提出解除合同,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,属于违约情形,而奶茶公司不存在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情形,所以王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依据不足。
合同到期后,王女士仍未开店,考虑到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,一方面王女士虽未实际使用奶茶公司的经营资源但占用了一定商机,另一方面奶茶公司也确实未提供相关服务,故酌情由奶茶公司返还部分加盟费17.5万元和全部保证金。
签合同一时脑热,转身就后悔了 “冷静期”内加盟费可以返还
今年40岁出头的陈女士没有开店经验,因为看到家楼下的奶茶店生意红火,于是也动了开奶茶店的心思。她通过上网搜索,找到了一家奶茶店的加盟信息,并很快签了《特许经营合同》,交纳了加盟费及保证金共计28万元。
合同签订后,陈女士迫不及待地把这个消息告诉了自己的闺蜜,谁知被闺蜜泼了“冷水”——“我的一个朋友去年就因为开饮品店,亏了不少钱呢!”想到自己没有开店经验,这个品牌在杭州的知名度好像也不大,陈女士觉得自己太冲动了,于是在双方签订合同的20天后,陈女士将该奶茶公司起诉到法院。
法院审理认为,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第十二条规定,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,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,可以单方解除合同。该规定赋予了被特许人单方解约权,即使双方订立的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,被特许人也依法享有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。这就是特许经营中的“冷静期”,换句话说,就是给加盟者一点时间冷静冷静,想清楚了再做决定。
本案中,陈女士在签订合同后不足一个月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,应当认定为在合理期限内,且没有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,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《特许经营合同》,酌情扣除奶茶公司已提供部分店面选址服务的费用后,返还陈女士大部分加盟费和全部保证金。
法官提醒:投资有风险,加盟需谨慎。要把一家门店经营好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。在准备开店之前,首先要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品牌考察,任何冲动之下的选择或者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,都是不可取的。此外,还要全面评估自己的经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,用心经营,并为自己的选择负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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